施工升降機在工作或非工作狀態均應具有承受各種規定載荷而不傾翻的穩定性。
施工升降機在最大獨立高度時的抗傾翻力矩不應小于該工況最大傾翻力矩的1.5倍。施工升降機在動態試驗時,應有超載25%的能力。但施工升降機在正常作業時,不應超載運行。有對重的施工升降機在安裝工況下,對應其額定安裝載重量應有靜態超載25%的
能力。
吊籠在額定載重量、額定提升速度狀態下,按所選電動機的工作制工作1 h,
蝸輪蝸桿減速器 油液溫升不應超過60qC
,其他減速器和液壓系統的油液溫升不應超過 45 °C
。
施工升降機的傳動系統、液壓系統不應出現滴油現象(15 min
內有油珠滴落為滴油)。
施工升降機正常工作時,防墜安全器不應動作。當吊籠超速運行,其速度達到防墜安全器的動作速度時,防墜安全器應立即動作,并可靠地制停吊籠。防墜安全器動作后,其電氣聯鎖安全開關應 可靠地切斷傳動系統的控制電源,該安全開關應以常閉的方式連接。
吊籠在某一作業高度停留時,不應出現下滑現象;在空中再次起動上升時,不應出現瞬時下滑的現象。
防墜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取值范圍應符合表1的規定;漸進式防墜安全器的制動距離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1防墜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 單位為米每秒
施工升降機額定提升速度口 |
防墜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 , Vi |
77 W 0. 60 |
V1 < 1.00 |
0. 60 < 1. 33 |
Vi |
a > 1. 33 |
Vi W 1.3v |
注:對于額定提升速度低、額定載重量大的施工升降機,其防墜安圣器可采用較低的動作速度。 |
表2防墜安全器制動距離
施工升降機額定提升速度 ^/(m/s) |
防墜安全器制動距離 /m |
|
a M 0. 65 |
0. 15 |
~ 1.40 |
0. 65 < Y 1.00 |
0. 25 |
? 1.60 |
LOO V Y 1. 33 |
0. 35 |
? 1.80 |
v > 1. 33 |
0.55 - |
2. 00 |
施工升降機外露并需拆卸的銷軸、墊圈、把手、鏈條等零件,應進行表面防銹處理。施工升降機傳動系統、導軌架、附墻架、對重系統、齒條、安全鉤及吊桿底座等的安裝連接螺 栓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8. 8級。施工升降機的提升速度誤差不應大于8%。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懸掛對重的鋼絲繩不應少于 2根,且相互獨立。懸掛對重的鋼絲繩為單繩時,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采用雙繩時,每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 6;直徑不應小于9 mmD。